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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斧头”轩尼诗被判侵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4  来源:新闻晨报  浏览次数:775
   世界著名葡萄酒生产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注册商标是“Hennessy”,标注是“手持战斧图”(斧头在右)。但2008年以后,上海等地的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葡萄酒,标识为“Hennessypt”,标注也是“手持战斧图”,只是“斧头在左”,背后公司是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就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冒充法国轩尼诗公司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李先生夫妇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夫妇平时主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2008年3月,夫妇二人与葡萄酒生产商金海公司的龙老板相识后,双方商定由金海公司生产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及包装,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葡萄酒产品。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同年8月,他们从金海公司购入“Hennessypt”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后,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经销。

  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金海公司和李先生夫妇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请求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诉请,判决金海公司等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未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夫妇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改判金海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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