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夫妇平时主要从事酒类批发业务。2008年3月,夫妇二人与葡萄酒生产商金海公司的龙老板相识后,双方商定由金海公司生产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及包装,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葡萄酒产品。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同年8月,他们从金海公司购入“Hennessypt”标识的葡萄酒产品后,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经销。
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金海公司和李先生夫妇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请求判令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法国轩尼诗公司的诉请,判决金海公司等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未判决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夫妇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故改判金海公司与李先生夫妇承担共同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