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酒“万言书”曝光 直指商标局违法

酒资讯
201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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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山西汾酒集团,作为茅台“国酒”商标门事件中第一个“拍案而起”的中国白酒企业,似乎正将这一热点事件引向另一个发展方向。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拿到的山西汾酒集团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完整版,除了作为被异议方的贵州茅台酒厂,山西汾酒这次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颇有“怨言”。

  在这份由汾酒集团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中,汾酒集团从7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而其所列举的第6、7项中,作为茅台“国酒”商标初审方的工商总局商标局成为汾酒质疑的目标。

  “国酒”通过初审 商标局被质疑

  汾酒方面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中,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在这样的情况下,茅台方面曾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3类商品上注册 “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均被驳回。

  但这一次,引发中国白酒界的震动的,正是因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7月20日通过了 “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

  汾酒方面的疑惑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5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却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贵州茅台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国酒”是荣誉称号还是商标?

  此外,汾酒方面还强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 “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随着汾酒这份异议申请书的公开,作为这一商标申请事件审核方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这一次为什么松手,与前5次驳回申请的举动大相径庭,让茅台“国酒”的申请通过初审?带着这样的疑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局以一切以国家工商总局宣传处发言为准的理由,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而这两天来,记者多次联系负责对外宣传的国家工商总局宣传处,该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不过,国家工商总局方面的不表态,并不能就此打消业内对这件事情的争议。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铭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商标局这次让茅台“国酒”商标初审通过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商标的一个核心理论是显著性,不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国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超也认为,这一举动在法律法规上讲就是不符合规定的,其次,茅台如果被界定为“国酒”,容易误导大众,是一个引导上的问题,这样做也会对行业有很大的影响。

  业内:申请“国酒”有“压线”嫌疑

  尽管法律界人士对商标局的这次举动非议不少,但作为知识产权顾问杨茁还是认为,茅台的这次申请需要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名称给人的认知程度来看。

  “茅台申请‘国酒’确实有‘压线’的嫌疑,但如果是被大众广为认知的品牌的确有可能会被通过。例如,哈尔滨啤酒确实是老字号了,大众认知程度高,提出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有可能通过的。”杨茁补充道。

  根据规定,国酒“茅台”商标初审通过日期是2012年7月20日,公示期为3个月,10月20日为异议申请截止日期,公告期内任何人和企业都可以提出异议。

  山西汾酒方面,对于这一事件似乎想要做得更多。山西汾酒董秘办主任田元宏告诉记者,除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汾酒方面还在酝酿下一步的动作。

  目前,中国的白酒企业中除了汾酒之外,河南杜康酒业日前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写出了异议申请书,并发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但其他的白酒企业当下似乎并不愿意给出一个明确的表态。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剑南春、水井坊等多个白酒企业高层,均没有得到明确回复。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茅台这一次的“国酒”商标门事件不会轻易结束,由于这一事件涉及众多酒企的切身利益,不少企业都在思考对策,近期内也将会有新举动。

  汾酒“万言书”七大要点

  “国酒“的三种含义:

  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

  2、“在国内最好的酒”;

  3、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5、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因使用成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6、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含 “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7、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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