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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散装酒类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05  浏览次数:9133
核心提示: 各市(地)、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商务局:  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发生用工业甲醇兑制散装白酒致使人员伤亡事件,
 各市(地)、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商务局:

  3月23日,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县发生用工业甲醇兑制散装白酒致使人员伤亡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避免此类事件在我省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黑政发[2009]14号),要求全省各地狠抓流通和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加快“放心酒”监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散装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消费者饮酒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汲取毒酒事件教训,增强做好散装酒类市场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酒类商品是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满足生活需求,确保食品安全,始终是商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酒类商品市场繁荣活跃,没有发生毒酒伤人事件。但违规经营、竞争无序、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存在。2008年,全省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出动检查人员12690人次,检查酒类经营企业及业户45260家,查处案件1531起,罚没假冒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名优酒类商品3245瓶,封存无随附单酒类商品2200多箱,封存不合格散装白酒5000多公升。有效防止了经营酒类商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了酒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各级商务部门要深刻吸取湖北五峰毒酒事件的教训,提高加强散装酒类市场管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安全酒。

  二、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散装酒类市场现状

  各级商务部门要从现在起至今年5月末,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散装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等各环节,全面排查散装酒类市场现状。重点查厂区厂址、生产规模、各种证照(工商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流通随附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生产原料、酒容器、酒精度、出厂日期、运输经销渠道、零售网点布局等,对生产、经销的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楚,内容完备,并逐一登记,分类汇总,建立档案;明确制售散装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郊区、城乡结合部)、重点市场(街办市场、集贸市场、酒店)、重点企业(个体工商户、酒类经销处、食杂店等);要组织广大散装酒类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开展清仓查库和追根溯源活动,对散装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监控。齐齐哈尔市按照《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依法开展监管工作。

  三、依法行政,开展散装酒类市场专项整治

  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酒毒酒的不法行为。生产领域要重点查处是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无证进行白酒加工生产和用甲醇、工业酒精及工业合成乙醇掺水勾兑冒充白酒等制作假酒、劣酒违法活动,坚决打击黑作坊散装酒类生产企业;流通领域要深入酒类批发和零售市场,凡查出无工商执照、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散装酒类商品的,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零售环节经营散装酒类商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一律封存,并登记数量,标明地点,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加强散装白酒流动经营管理,经营散装酒类商品的,除了按规定加强监管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二)须从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购进,并持有该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或进货凭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生产批次合格证及卫生部门出具的化验单;(三)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规定的盛酒容器,粘贴标有品名、酒度、价格、生产原料、出厂日期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的标签;(四)对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酒类商品,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查扣,集中销毁。

  四、协同配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加大打击伪劣假冒散装酒类商品的力度,对检查中出现的重点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散装酒类生产企业重点在县郊区,消费群体集中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低收入阶层。在检查中,要依据相关规定将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结合起来,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上下联动,协同作战,条块结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酒类商品消费知识和健康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农民识别真假酒的鉴别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各市地、省农垦、森工商务部门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务于2009年6月15日前电子邮件报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吴云、陈德毅,联系电话:0451-84200519(传真),电子邮件:HLJJLGL@163.com。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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