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注册“国酒”商标 律师团质疑商标局双重标准

酒资讯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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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茅台注册‘国酒’商标”追踪:

  昨天距离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公示期到期还有6天,反对声已由酒企扩展到学界。昨天,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10多位律师及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在京召开研讨会,现场发布“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质疑国家商标局初审通过国酒茅台商标之举执法尺度前后不一,执行了双重标准。有专家直接表示,商标局应接受法律调查。

  商标局被指自相矛盾

  昨天的研讨会由来自北京国凯、北京盈科、北京大成、上海维盈、广东国欣、辽宁仲达及辽宁汇安康宇等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共同发起。与会专家和律师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大家一致反对“国酒茅台”注册成为商标。

  在此前各企业提出的反对理由的基础上,昨天,律师团现场出具了一份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公告》,证明商评委的行为自相矛盾。记者注意到,在该公告“不得注册的商标”举例中,“国酒”赫然在列。

  与会律师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属于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这一范畴,与《商标法》《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悖,而且会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同行业经营者利益,有损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律师团致信工商总局

  昨天,律师团成员还在一封致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开信上签名,这份写给国家工商总局及局长周伯华的公开信指出: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国酒茅台”商标此前五次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此次居然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让人产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行使行政审查权力时给予双重标准,执法尺度前后不一的印象”。公开信呼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严格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审查权力,避免出现双重标准,以维护自身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

  “在本月20日公示期到期之前,我们可能还会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北京市国凯律所律师钟兰安告诉记者,律师团有可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专家建议调查商标局

  “‘国酒’是一种荣誉,如果茅台得到了‘国酒’,那么其他酒是否也有获得‘国酒’的资格?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国家商标局具备评审国酒的资格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导李顺德昨天表示,如果核准茅台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取得“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不仅会触动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且有可能在我国酿酒产业乃至其他产业如烟草制造业等引发连锁反应。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认为,“国酒”二字本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它应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资源,企业不应当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手段,更不应该让这种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

  “作为政府部门,任何行为都应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商标局怎么能出尔反尔呢?”中国人大法学院教授张勇凡表示,不管商标局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动摇法律的权威性,“我认为商标局应该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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